(2015)颍民一初字第02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2904号原告:李某,女,198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丰县。委托代理人:吕言俊,丰县范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某,男,1989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丁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洪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