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民一初字第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张冠喜与昌黎建筑集团公司、河北省抚宁县城乡建设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冠喜,昌黎建筑集团公司,河北省抚宁县城乡建设局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一初字第803号原告张冠喜,农民。被告昌黎建筑集团公司,组织代码10543701-4。负责人王福生,该公司经理。被告河北省抚宁县城乡建设局。地址抚宁县长征路南段。法定代表人朱志伟,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冠喜与被告昌黎建筑集团公司、河北省抚宁县城乡建设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冠喜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冠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冠喜负担。审 判 长 姚新平审 判 员 李胜华人民陪审员 张 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