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和民初字第00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启东飞鹤公交有限公司与张爱博、江苏省电力公司启东市供电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启东飞鹤公交有限公司,张爱博,江苏省电力公司启东市供电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启和民初字第00714号原告启东飞鹤公交有限公司,住所地汇龙镇江海北路1200号。负责人蔡军,系公司法人。委托代理人朱卫,系公司员工。被告张爱博。被告江苏省电力公司启东市供电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人民西路903号。负责人马军,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中伟,江苏扬子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工农南路156号鑫乾国际广场A座8楼。负责人刘小平,系公司总经理。原告启东飞鹤公交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爱博、江苏省电力公司启东市供电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朱卫、被告张爱博、被告电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中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案涉事故概况:2014年4月17日9时50分许,张爱博驾驶苏F2UF3**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启东市东惠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启东市东惠线27KM+50M路段时,遇前方车辆采取措施时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行驶由薛陈辉驾驶的苏F×××××号大型普通额客车相撞,致张爱博及苏F×××××号大型普通客车上的乘员龚美芳等人受伤,两车受损。经启东市交警部门认定,本起事故由张爱博负全部责任,薛陈辉、龚美芳等人无责任。二、原告已承担的赔偿情况:苏F×××××号大型普通额客车上的乘员黄兵、顾玉兰、龚美芳、陆卫昌受伤后进行了相应的治疗,四乘员根据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分别向本院起诉要求原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本院分别于2015年2月3日、4月20日、4月22日、5月27日判令原告赔偿黄兵3319.32元、顾玉兰3330.75元、龚美芳1393.20元、陆卫昌14213.06元,合计22256.33,该判决已生效,原告已全部履行赔偿义务。三、投保情况:肇事苏F×××××汽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50万),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限内。裁决结果本院认为,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旅客受伤,其已依约履行赔偿义务,有权根据交通事故侵权事实就其损失主张并获得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按责予以赔偿。依据《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案证据及诉辩意见,本院核定原告的损失如下:1、已赔偿旅客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22256.33元,有相关生效民事判决书、赔偿款收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2、车损21500元,有修理费发票、修理费结算清单为证,被告保险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以上合计43756.33元,由被告电力公司按责全额承担赔偿责任,因肇事机动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被告电力公司的赔偿责任依法由被告保险公司按责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内全额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内赔偿原告启东飞鹤公交有限公司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43756.33元。二、被告张爱博、江苏省电力公司启东市供电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启东飞鹤公交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0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西被闸支行,帐号:47×××82)。审判员 周喜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婕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