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法执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张玉焕与张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焕,张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法执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张玉焕,女,195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鹤岗市。被执行人张丽娟,女,196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鹤岗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2014)东商初字第7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的张玉焕申请执行张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玉焕以已与被执行人张丽娟自行协商并解决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张丽娟偿还借款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张玉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2014)东商初字第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世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延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