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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原告陈木轩诉被告梁康杰劳务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木轩,梁康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568号原告陈木轩,男。被告梁康杰,男。原告陈木轩诉被告梁康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智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木轩、被告梁康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木轩诉称:被告于2013年7月5日将东方市湘东宾馆的大楼水电安装工程分包给原告,双方约定按照进度付款,余款等水电安装工程完工,经被告使用合格后全部结清余款。工程于2014年底完工并使用合格,宾馆也于2014年底正式开业。经原告追讨,被告及宾馆老板以种种理由拒付余款给原告,还将原告打伤,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偿还水电工程安装工程余款20000元。被告梁康杰辩称: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的约定是事实,被告也愿意偿还余款,但是现在湘东宾馆老板还没有给被告支付工程余款60000元,要等宾馆老板给被告支付工程余款后被告才能给原告支付工程余款。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7月5日签订“建筑工程劳务协议书”,双方约定被告将东方市十字路向右方约贰百米的商住楼水电工程分包给原告安装,以每层建筑投影面积乘23元/㎡计算工程款,付款方式为按照工程进度付款。2014年底,原告依约完工,经双方结算后被告就剩余的工程款20000元于2015年2月10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还欠水电工陈木轩工钱贰万元整”。经原告追讨,被告至今没有偿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建筑工程劳务协议书》、《欠条》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笔录在案为凭,并经举证、质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是被告应否支付20000元的工程余款给原告。原、被告双方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签订了协议,原告依约完成了工程,被告应依照协议约定支付工程款。工程完工后经双方结算确定被告尚欠原告工程余款20000元,故原告诉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判决如下:被告梁康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木轩工程余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陈木轩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梁康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智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静附:适用本案的法律条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