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开民初字第01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杨法宝与肖学中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法宝,肖学中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开民初字第01630号原告杨法宝,1965年4月11日,居民。委托代理人徐加友,居民。被告肖学中,1982年11月30日,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法宝诉被告肖学中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法宝撤回对被告肖学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已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玉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