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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开民初字第01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杨法宝与肖学中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法宝,肖学中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开民初字第01630号原告杨法宝,1965年4月11日,居民。委托代理人徐加友,居民。被告肖学中,1982年11月30日,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法宝诉被告肖学中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法宝撤回对被告肖学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已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玉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