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民初字第01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民初字第01274号原告张某,居民。被告李某,居民。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 判 长 姜霜菊代理审判员 马雪松人民陪审员 马维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姜超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