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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海法立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扬州市锦源钢结构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起诉人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扬州市锦源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船舶建造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立字第00030号起诉人:扬州市锦源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大桥镇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67014258-5。法定代表人:孙步飞,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顾权,江苏君诚兴律师事务所。起诉人扬州市锦源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源公司”)以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为由,向本院起诉江苏三工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工公司”),请求判令三工公司赔偿其违约金人民币61.6897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四条的规定,海事法院受理当事人因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提起的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第14条规定,船舶的建造、买卖、修理、改建和拆解合同纠纷案件属海事法院管辖。船舶建造合同是指船舶建造人按约定条件建造船舶,由定造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而本案中,锦源公司与三工公司签订的《散货船舱口盖制造合同》是普通的工程承揽合同,只涉及船用舱口盖的生产制造,并非船舶建造。因此,本案不属于海事法院专门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扬州市锦源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四份,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郑文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莫俊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