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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民初字第2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宫文平与王雪龙、徐宪超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文平,王雪龙,徐宪超,刘中付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2136号原告宫文平,男,1980年1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九台市。被告王雪龙,男,1992年10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九台市。被告徐宪超,男,1971年7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九台市。被告刘中付,男,1952年6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宫文平诉被告王雪龙、徐宪超、刘中付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宫文平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宫文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宫文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国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玉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