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青山执字第00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易显方与张鹏、陈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显方,张鹏,陈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执字第00445号申请执行人易显方,男,1973年5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委托代理人曾浩,湖北省千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汤柳萍,湖北省千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张鹏,男,197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青山区。被执行人陈佳,女,198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硚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楚信公证处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的(2015)鄂楚信证字第5834号公证书及2015年7月29日作出的(2015)鄂楚信证字第18242号执行证书,责令被执行人张鹏、陈佳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易显方支付借款本金4,800,000元;2、向申请执行人易显方支付违约金1,051,200元(以借款本金4,800,000元为基数按每天千分之三计算,从2015年6月2日暂计算至2015年8月13日止);3、承担执行费用50,400元。但被执行人张鹏、陈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鹏、陈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901,6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武辉审判员 梅祥新审判员 彭惠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 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