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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足法民初字第03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大足县永安矿业有限公司与穆守田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足县永安矿业有限公司,穆守田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3586号原告:大足县永安矿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0384391-3),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玉龙镇长岭村一社。法定代表人:李世强,矿长。委托代理人:赵才君,重庆市大足区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穆守田,男,196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足县永安矿业有限公司诉被穆守田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足县永安矿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足县永安矿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足县永安矿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大足县永安矿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唐红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靖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