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鹤峰法执字第00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峰县支行与覃遵慧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峰县支行,覃遵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鹤峰法执字第0019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峰县支行,住址鹤峰县容美镇胜利路20号。负责人陈朝晖,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覃遵慧。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峰县支行与覃遵慧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覃遵慧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作出的(2014)鄂鹤峰民初字第003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 斌审判员 胡爱民审判员 邵福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