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良民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李某与叶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叶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良民初字第402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李培伟。被告: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叶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许 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穆立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