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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良民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李某与叶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叶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良民初字第402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李培伟。被告: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叶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许 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穆立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