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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蔚民初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蔚民初字第626号原告张某,职工。被告朱某,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武立森审 判 员  乔俊明人民陪审员  韩海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刘银环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