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恭执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丘丽娥与周年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恭城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丘丽娥,周年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恭执字第86号申请执行人:丘丽娥,被执行人:周年刚,本院在执行丘丽娥申请执行周年刚关于健康权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恭民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恭城瑶族自治县支行于2015年5月13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到金融、国土、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调查,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该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哲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恭民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秦品钦审判员 梁锦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