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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秦皇岛燕山旅游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志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燕山旅游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王志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741号原告秦皇岛燕山旅游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昌黎县邮政局西侧(三街东山小区),下简称燕山客运。代表人赵士生,燕山客运经理。委托代理人冷实凡,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志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燕山客运与被告滦县鹏远运输有限公司、王志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燕山客运于2015年8月1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志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皇岛燕山旅游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志强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卢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徐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