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霸民初字第3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王菲与高中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汶上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菲,高中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汶上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霸民初字第3420号原告王菲。被告高中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汶上支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广场路东段新华书店*楼。。负责人贺树君,总经理。原告王菲与被告高中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汶上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汶上支公司)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曹旭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汶上支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6月20日9时30分,高中顺驾驶鲁H×××××鲁H×××××挂号货车在霸州市东环路摩托车山地门前,与原告王菲驾驶的冀F×××××号轿车发生刮碰,致使双方车辆受损,构成交通事故。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经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高中顺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王菲无事故责任。庭审中原告诉讼请求变更为2977元。由原告承担诉讼费。庭前我方已经申请撤销对被告高中顺的诉讼请求。被告人保财险汶上支公司寄来答辩状辩称:1、如该事故为保险责任事故,我司同意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2、保险公司已定损2976.98元,并已将交强险限额2000元先行赔付给汶上县畅达物流有限公司;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替代性交通费。原告王菲为支持自己的主张,举证如下:1、身份证、行驶证各1份,证明书1份;2、事故认定书1份;3、霸州市开发区艾普汽车钣金喷漆修理部出具的修理费票据1张及修车明细,金额为2977元;4、车辆鲁H×××××鲁H×××××挂的车辆信息及驾驶员信息各1份。被告人保财险汶上支公司未出庭质证。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0日9时30分,被告高中顺驾驶鲁H×××××鲁H×××××挂号货车在霸州市东环路摩托车山地门前,与原告王菲驾驶的冀F×××××号轿车发生刮碰,致使双方车辆受损,构成交通事故。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经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高中顺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王菲无事故责任。2015年6月23日,霸州市开发区艾普汽车钣金喷漆修理部出具维修发票及明细,证明维修金额为2977元。被告高中顺驾驶的驾驶鲁H×××××鲁H×××××挂号车,该车在被告人保财险汶上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险1000000元附不计免赔,且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内。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交通事故认定书、维修发票及明细。另有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经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高中顺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王菲无事故责任。此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王菲因此次事故受到的损失为:车辆修理费2977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保财险汶上支公司将交强险限额2000元先行赔付给汶上县畅达物流有限公司,此损失为三者王菲的损失,人保财险汶上支公司在被保险人汶上县畅达物流有限公司无赔付凭证的情况下,赔付给被保险人,于法无据,故原告王菲的损失由被告人保财险汶上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保财险汶上支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王菲车辆修复费用2977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高中顺不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交纳上诉费50元,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曹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丽附:本院户名:霸州市人民法院账号:04×××25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霸州支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