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原告大庆义耕物业公司诉被告吕某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义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吕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民初字第605号原告大庆义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新村奥维馨苑二期303-7号物业。组织机构代码71664488-0.法定代表人宿佩芳,女,职务董事长。被告吕某。原告大庆义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吕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庆义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吕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居住在原告物业服务区内,截止至2014年12月31日,拖欠原告物业费��计3602.01元。原告曾多次催索,被告拒不交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物业缴费缴纳的法律和相关的规定,故诉至人民法院,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物业费3602.01元。被告吕某辩称,我欠原告物业费三年共计3602.01元。不交费因为物业服务不到位,公共绿化变成了停车位或是小开荒,单元门锁不好使,一到冬天屋墙角长毛,路灯不亮,我们报修过,但是物业一直不维修。经审理查明,原告是大庆市龙凤区澳龙小区物业服务的单位,被告吕某是该小区某室的业主,房屋面积为95.02平方米,被告2012年、2013年、2014年三年物业费共计3602.01元未交纳。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原告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各1份、欠费证明复印件1份、入住通知单复印件1份、收费许可证复印件1份、庆政办发(2006)63号文件复印件1���及被告提供的纸质照片1组。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已经形成了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原告为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给付物业服务费,现被告未付物业服务费,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但从本案审理情况看,原告在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确有瑕疵,因此本院酌定被告适当减免部分物业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大庆义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2年、2013年、2014年三年全年物业服务费3100元。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吕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曲宪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丁 威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