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神执字第00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雷小刚与折强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小刚,折强,王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执字第00551号申请执行人雷小刚,男,1978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折强,男,1979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王雷,男,1989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193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折强、王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被执行人折强、王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自愿于2015年9月23日前偿还申请人100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265元和执行费12470元,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19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曹 葆审判员 王志新二〇一五年八月一十三日书记员 王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