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油民初字第2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寇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油民初字第2661号原告:寇某,女,汉族,江油市人。被告:周某某,男,汉族,重庆市人。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寇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2015年8月13日,原告寇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寇某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寇某承担。审判员 赵东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齐彬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