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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油民初字第2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寇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油民初字第2661号原告:寇某,女,汉族,江油市人。被告:周某某,男,汉族,重庆市人。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寇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2015年8月13日,原告寇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寇某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寇某承担。审判员  赵东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齐彬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