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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民初字第3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蒋绍勇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浙江火电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绍勇,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浙江火电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3567号原告蒋绍勇。委托代理人蒋雪峰,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浙江火电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成立。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绍勇诉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浙江火电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蒋绍勇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浙江火电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蒋绍勇撤回对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浙江火电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蒋绍勇负担,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王银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