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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执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许律明与罗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律明,罗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执字第421号申请执行人:许律明,被执行人:罗云,本院在执行许律明申请执行罗云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罗云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对(2015)右民一初字第4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执行完毕,(2015)右执字第421号执行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世健审判员  刘乾旺审判员  郭耀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龚志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