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8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龚瑞玲与朱云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833-2号原告:龚瑞玲。委托代理人:丁浩,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云青。本院在审理原告龚瑞玲与被告朱云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龚瑞玲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瑞玲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瑞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96元,保全费2520元,共计6316元,由原告龚瑞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王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刘 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