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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8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龚瑞玲与朱云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833-2号原告:龚瑞玲。委托代理人:丁浩,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云青。本院在审理原告龚瑞玲与被告朱云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龚瑞玲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瑞玲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瑞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96元,保全费2520元,共计6316元,由原告龚瑞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王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刘 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