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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民二(商)初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湖南恒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富布斯(上海)投资有限公司、李小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恒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富布斯(上海)投资有限公司,李小丹,马昌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普民二(商)初字第728号原告湖南恒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法定代表人周炳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贺超,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坤,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富布斯(上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马昌静。被告李小丹,男,196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被告马昌静,男,196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恒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富布斯(上海)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李小丹、被告马昌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恒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原告预付),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 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淑红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