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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一初字第04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陈义长与王成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义长,王成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4193号原告:陈义长,男,195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王成河,男,196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陈义长与王成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陈长义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王成河银行存款91366.67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陈义长自愿提供名下合肥市瑶海区天长路合肥汽配城永康段三期x幢xxx室的房屋作为保全担保。本院认为,陈义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王成河银行存款91366.67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陈义长名下合肥市瑶海区天长路合肥汽配城永康段三期x幢xxx室的房屋。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红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