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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3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董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3076号原告:董某,农民。被告: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