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民特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徐君生、徐仲容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君生,徐仲容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民特字第6号申请人:徐君生。被申请人:徐仲容。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徐君生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徐仲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中,申请人徐君生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徐君生在本院审理期间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徐君生撤回申请。代理审判员 王怡如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黄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