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戴士合同纠纷2014民二初4713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戴士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713号原告: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李学凌。委托代理人:李文、柯磊,均系该司职员。被告:戴士,住北京市东城区。委托代理人:余凌英、张玲娜,均系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多公司”)诉被告戴士合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华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文、柯磊,被告戴士的委托代理人余凌英、张玲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多公司诉称:2013年8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署了为期3年的《“白金主播”平台合作协议》。协议中约定被告应将YY平台作为其互联网解说分享的独家平台,将个人精力投入到YY平台上的各项活动中,在合作期内,若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在除YY以外的其他互联网平台上进行演出的,构成根本性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赔偿50万元人民币或已履行合约期内被告每月的平均收入乘以18的总金额,违约金按前两者金额较高的为准。2014年9月,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竞争对手战旗TV进行直播,违反了协议的约定,构成了根本性违约,故原告在2014年9月22日向被告发出法律函,要求被告停止违约行为。被告于9月26日回函,但并未停止违约行为,仍在其他互联网平台进行直播。被告在其他互联网平台进行直播的行为,违反了协议的规定,直接损害了原告的核心商业利益,构成根本性违约。现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停止违约行为,继续履行《“白金主播”平台合作协议》;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戴士辩称:首先,被告与原告签订的《“白金主播”平台合作协议》应属无效合同。该协议是在被告受哄骗的情况下签订的。被告是著名的网络游戏电子竞技选手,也是网络游戏电子竞技解说员,被告在网游业内享有极高的人气和知名度。2013年,原告邀请被告成为其YY平台上的白金主播,并承诺安排被告在YY平台上进行游戏直播解说,对被告进行大力推广,力捧被告,并将被告在YY平台上所产生的解说直播收益分配给被告。但是在签约的时候,原告提供给被告的《“白金主播”平台合作协议》的文本内容与双方事先协商的合作条件并不一致,原告的工作人员声称实际执行时仍按照双方之间协商的合作条件执行,被告是基于对原告的轻信,才签署了这份协议。该协议是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的格式合同,从合同的约定中可以看出,原告几乎不需要承担任何义务也不用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而被告享有的权利少义务多责任重,双方的权利义务显失公平。原告从未履行过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原告网站介绍,成为YY游戏主播是可以有客观分成的,但是原告从未按照行业流程安排被告进行直播,也没有给被告作为白金主播所享有的报酬,导致被告在签约后一直没有收入,使得被告赖以生存的事业陷入停顿。其次,被告也不存在违约行为。根据协议的约定,YY平台仅仅是被告关于互联网解说分享的独家平台,被告仅仅是不能在其他互联网平台提供游戏解说,除此之外的其他活动并未被禁止。被告在战旗网上的直播活动是作为游戏玩家参与的游戏比赛,而不是游戏解说,故不构成违约。最后,《“白金主播”平台合作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原告并没有遭受任何损失,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是一名知名的游戏解说员,其在腾讯网等的录制视频点播次数均超过亿次,原告为了掠取被告在业内的知名度及人气来推广YY平台,通过欺骗手段拉拢被告加盟,而且原告还未经被告许可,盗用了被告自行制作的200多个游戏解说视频放在自己的网站上提供播放,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是为了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被告为原告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而原告并未履行承诺帮助被告推广也未向被告支付过任何酬劳,原告并未受到损失。退一步讲,原告网站上介绍的游戏主播解约流程中规定,主播完成强制解约只需要613Y币,即相当于人民币613元。相对于613元人民币的解约金额,对被告违约约定50万元的违约金显然过高,故50万元的违约金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3日华多公司与戴士签署《“白金主播”平台合作协议》,为期三年,自2013年8月1日起至2016年7月31日止。协议中约定戴士应将YY平台作为其互联网解说分享的独家平台,将个人精力投入到YY平台上的各项活动中,在合作期内,若戴士未经华多公司同意,擅自在除YY以外的其他互联网平台上进行演出的,构成根本性违约,华多公司有权要求戴士赔偿50万元人民币或已履行合约期内戴士每月的平均收入乘以18的总金额,违约金按前两者金额较高的为准。2014年9月22日,华多公司认为戴士在YY游戏直播平台以外的第三方平台进行了游戏直播构成违约,向戴士发出了《法律函》。2014年9月26日,戴士回函华多公司认为涉案协议显失公平,存在重大误解,不具有法律效力,该协议未正式履行,戴士有权自主选择合作方,华多公司无权干涉。2014年10月15日,戴士再次在其他互联网平台进行直播。故华多公司在2014年11月10日至本院起诉戴士。庭审中,华多公司称戴士在战旗TV进行过直播并在战旗官网及腾讯微博进行宣传。戴士与战旗进行合作,成为战旗官网的明星主播,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为证明上述事实,华多公司提交了(2014)粤广广州第174138号公证书、(2014)粤广广州第174139号公证书、直播视频、(2014)粤广广州第178981号公证书、(2014)深盐证字第6143号公证书、被告视频点击量、战旗官网首页截图予以证明。戴士则辩称其是著名的网络游戏竞技选手,曾多次获奖。华多公司自2011年起就使用戴士原创的游戏解说视频提高其网络点击率和人气,而未向戴士支付过任何费用。戴士成为华多公司签约主播后,华多公司未安排戴士参加比赛直播,亦未给戴士“白金主播”应享有的待遇,导致戴士没有收入,涉案协议没有实际履行。戴士在战旗TV进行的只是游戏比赛而不是游戏解说。为了证明上述事实戴士提供了相关获奖证书、(2015)沪卢证经字第74号公证书、(2015)沪卢证经字第75号公证书、原告网站打印件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关于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华多公司提交了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白金主播”平台合作协议》。戴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具备签订协议的主体资格,其签订涉案协议时对协议的权利义务内容应当清楚明了。且涉案协议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法定无效情形,因此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协议。虽然戴士主张上述协议属于格式合同并且其是在受华多公司员工哄骗的情形下签订的,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于戴士的该项主张不予采信。关于戴士是否存在违约情形的问题。根据《“白金主播”平台合作协议》的约定,戴士未经华多公司同意,不得在除YY以外的其他互联网平台上进行演出,否则将构成根本性违约。现戴士在华多公司的直接竞争对手战旗TV互联网平台进行游戏比赛并对该行为进行宣传。戴士作为知名的游戏解说员,明知其发布的游戏直播必定能够聚集互联网平台的人气及活跃度,提高互联网平台的点击率,提升平台的知名度,为平台经营者带来相应的收益,却仍旧在涉案协议约定的YY平台以外的其他同类型互联网平台发布游戏直播视频的行为,显然与涉案协议约定的内容相违背,不符合协议签订的目的,已构成违约。故华多公司要求戴士依照协议的约定支付违约金50万元符合协议约定,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戴士认为50万元违约金过高的问题,其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分高于华多公司实际损失数额的30%,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华多公司要求戴士继续履行《“白金主播”平台合作协议》的问题。上述协议属于合作协议,协议的履行内容是戴士在华多公司旗下的YY平台进行游戏直播解说,具有强烈人身依赖性,而不属于金钱债务的履行,戴士亦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故涉案协议已不适宜强制继续履行。另外,华多公司要求戴士支付违约金的诉请亦已得到支持,华多公司的损失已获得了相应的补偿。因此,本院对于华多公司要求戴士继续履行《“白金主播”平台合作协议》的诉请不予支持,依法予以驳回。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二)项、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戴士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0万元;二、驳回原告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戴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田天宝人民陪审员  罗幸荣人民陪审员  李春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永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