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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9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张扬与重庆西郊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扬,重庆市东南医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9693号原告张扬,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市东南医院(原重庆西郊医院),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法定代表人陈和平,职务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杨诉被告重庆市东南医院(原重庆西郊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在答辩期满后未应诉答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原告诉称的重庆西郊医院地址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土坝镇附2号,本院到该地查无此单位。后本院实地调查并电话询问原告,了解到重庆西郊医院已于2013年10月更名为重庆市东南医院,住所地迁至南区茶园新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不在九龙坡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文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夏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