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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3615号-2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叶伟俊、杜金生与杜金生、杜英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伟俊,杜金生,杜英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3615号-2原告:叶伟俊(曾用名:叶伟军)。委托代理人:张晓。委托代理人:吕倩。被告:杜金生。被告:杜英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伟俊与被告杜金生、杜英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伟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叶伟俊负担。审 判 员 韦海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叶飘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