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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寻行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赖家洪、赖家坚、赖桂运、钟文锋诉寻乌县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寻行初字第8号原告赖家洪,男,1972年8月12日生,汉族。原告赖家坚,男,1972年3月1日生,汉族。原告赖桂运,男,1976年8月2日生,汉族。原告钟文锋,男,1973年2月1日生,汉族。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清,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寻乌县林业局。法定代表人彭景福,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曾令达,江西寻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赖家洪、赖家坚、赖桂运、钟文锋不服被告寻乌县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四人于2015年5月27日向被告寻乌县林业局申请公开2007年第1506000006号《林权证》事实与法律依据和2013年作出的《林权证注销告知书》的事实与法律依据。被告对申请的信息公开作出了《答复》。原告四人以被告作出的《答复》内容、程序不合法为由,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2015年6月7日作出的《答复》,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原告四人不服被告寻乌县林业局2015年6月7日关于信息公开所作出的《答复》,并向赣州市林业局申请了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答复》。赣州市林业局于2015年7月15日依法受理。原告四人于2015年7月17日以同一事由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受理本案。本院认为,原告四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之前向赣州市林业局申请了行政复议,且复议机关先于本院受理了原告四人的复议申请,故原告在行政机关复议期间向本院提起的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赖家洪、赖家坚、赖桂运、钟文锋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赖家洪、赖家坚、赖桂运、钟文锋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青代理审判员  侯礼芳代理审判员  张岩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温锦浩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提起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先受理的机关管辖;同时受理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