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泸民申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泸州市中医医院与李立平、李立英、李立均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泸州市中医医院,李立平,李立英,李立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泸民申字第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泸州市中医医院,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江阳南路11号,组织机构代码45099290-8。法定代表人吴滨,院长。委托代理人罗彦,女,1982年3月1日生,汉族,泸州市中医医院职工,住泸州市江阳区蓝田镇华油路*号**号楼*单元**号。委托代理人古熔,四川五月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立平,男,1970年6月25日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方山镇进宝村五社**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立英,女,1972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合面镇郑河村八社**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立均,男,1975年2月6日生,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安宁镇枣子村六社**号。三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智、王先军,泸州市江阳区大山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泸州市中医医院因与被申请人李立平、李立英、李立均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泸民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案在本院再审审查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一致要求本院裁定再审本案,并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内容依法制作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民事调解协议,需要通过再审本案后依法制作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李 春审判员 罗志强审判员 蓝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英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