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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达执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康玉梅与杨伟、乌海市君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玉梅,杨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达执字第394号申请执行人康玉梅,女,汉族,1940年5月12日出生,现住乌海市乌达区。被执行人杨伟,男,汉族,1983年5月20日出生现住乌海市乌达区。乌海市君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海市乌达区。法定代表人吴寿明,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乌达民一初字第011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杨伟在银行存款213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林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文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