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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执字第2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颜开添与颜树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开添,颜树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执字第201-1号申请执行人颜开添。被执行人颜树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颜开添与被执行人颜树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横县人民法院(2014)横民一初字第135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协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本案债务,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日期为2017年12月30日前。本院认为,经本院协调,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由于履行时间较长未能在执行期限内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县人民法院(2014)横民一初字第135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或其他具备恢复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红莲审判员  黄 平审判员  农居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陆少茗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