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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一初字第013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储著文与岳西县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著文,岳西县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一初字第01390-1号原告:储著文,男,197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岳西县。委托代理人:彭德琨,岳西县天堂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敏,岳西县天堂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岳西县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莲云快车道北侧)。法定代表人:涂永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储著文与被告岳西县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储著文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岳西县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瑞城家居广场金翠名园C区瑞城家居广场A区1003门面房一间,并以担保人储著文、汪目琴共同所有的位于天堂镇回龙社区回龙小区9号楼1单元1602室房屋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储著文的申请及担保人的担保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查封被告岳西县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瑞城家居广场金翠名园C区瑞城家居广场A区1003门面房。保全金额以96元为限。二、立即查封担保人储著文、汪目琴所有的位于天堂镇回龙社区回龙小区9号楼1单位1602室房屋(权证字号:岳私房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昭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吴 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