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2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于某与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837号原告:于某,居民。被告:牛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