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一初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唐克诉张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克,张立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一初字第543号原告:唐克,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委托代理人:金春生,吉林松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立峰,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克与被告张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克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0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唐克负担。审 判 员 汤 丹人民陪审员 原 泽人民陪审员 刘广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纪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