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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一初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唐克诉张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克,张立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一初字第543号原告:唐克,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委托代理人:金春生,吉林松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立峰,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克与被告张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克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0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唐克负担。审 判 员 汤 丹人民陪审员 原 泽人民陪审员 刘广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纪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