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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经开民初字第3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朱涛与被告高松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涛,高松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经开民初字第3013号原告:朱涛,男,汉族,住址辽宁省辽中县。被告:高松,男,住址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原告朱涛与被告高松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受理。本院已向原告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并多次电话催缴。原告在收到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仍不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荣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毓梓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