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经开民初字第3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朱涛与被告高松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涛,高松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经开民初字第3013号原告:朱涛,男,汉族,住址辽宁省辽中县。被告:高松,男,住址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原告朱涛与被告高松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受理。本院已向原告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并多次电话催缴。原告在收到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仍不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荣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毓梓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