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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二初字第0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陈丽娜与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娜,刘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二初字第0974号原告陈丽娜。委托代理人周广明,天津仁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勇。原告陈丽娜与被告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7年5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0元,至今未偿还。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0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且经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应认定为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丽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泽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玉杰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