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2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丁智萍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2724号申请执行人丁智萍,职工。申请人贺锦钰,又名贺美丽,职工。被执行人韩志国,职工。被执行人周霞(系申请人韩志国妻子),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调确字第877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韩志国、周霞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周霞现有坐落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中兴水郡A栋1单元503室住房一套(房权证号:1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周霞所有的坐落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中兴水郡A栋1单元503室住房一套(房权证号:10**)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永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肖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