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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和执字第3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刘思寿与许宁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思寿,许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和执字第306-2号申请执行人刘思寿,男,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被执行人许宁,男,汉族,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申请执行人刘思寿与被执行人许宁之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仁和民调确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许宁以攀枝花市东区春栖谷酒业商贸部名义交纳至苏酒集团的保证金壹拾万元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世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礼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