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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执字第00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刘某与吴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00299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被执行人吴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霍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的(2015)霍民二初字第0014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吴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20000.00元、诉讼费195.00元、执行费203.00元,但被执行人吴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吴某某银行存款2039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立茹审判员  董 澍审判员  陈敬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 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