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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中民终字第01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高志芳、唐中良与江苏创迎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杉汇肉制品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创迎建设有限公司,高志芳,唐中良,江苏杉汇肉制品有限公司,黄书东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民终字第013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创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海陵北路7号唯诚七号公馆5幢201室、202室。法定代表人段小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明,江苏海瑞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志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中良。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徐赞。原审被告江苏杉汇肉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滨海园区东安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施忠祥,总经理。原审被告黄书东。上诉人江苏创迎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志芳、唐中良、原审被告江苏杉汇肉制品有限公司、黄书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余民初字第09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创迎建设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创迎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苏创迎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5420元,减半收取7710元,由上诉人江苏创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倪红晏审 判 员  曹 璐代理审判员  刘 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红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