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1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周燕与田宗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未民初字第01063号原告周某某,女,198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田某某,男,197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某某经本院公告合法送达,仍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某诉称,其与被告草率结婚,婚后被告游手好闲、不务正业,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自2011年3月被告离家出走,双方已经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田某某于2007年2月5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夫妻关系不睦,被告自2011年3月离家出走,致原、被告分居至今。2014年原告曾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后撤回起诉,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认为被告离家出走至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坚决要求离婚。因被告未到庭,致该案无法调解。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2014)未民初字第05083号民事裁定书、徐家湾派出所情况说明等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应以双方感情为基础,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田宗某某婚后夫妻感情不和,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夫妻双方已经分居达两年以上,表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坚决要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田某某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950元,原告均已预交,现由原告承���。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锐审 判 员 蔡文波代理审判员 白 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万丽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