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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执恢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勇平、李员根、李爱平、黄桂芬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勇平,李员根,李爱平,黄桂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渝执恢字第00092号申请执行人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勇平。被执行人李员根。被执行人李爱平。被执行人黄桂芬。本院作出的(2008)渝民初字第0004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自动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勇平、李员根、李爱平、黄桂芬在银行及其他机构的款项19764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敖金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习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