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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2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高照余与青岛能源泰能热电有限公司、菏泽市昌和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照余,青岛能源泰能热电有限公司,菏泽市昌和人才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078号原告高照余。委托代理人郑世东,青岛市北德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能源泰能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镇平一路2号。法定代表人王春生,董事长。被告菏泽市昌和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东方红大街13号。法定代表人刘自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照余诉被告青岛能源泰能热电有限公司、被告菏泽市昌和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照余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照余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顾晶京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人民陪审员  曹积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于丽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