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2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高照余与青岛能源泰能热电有限公司、菏泽市昌和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照余,青岛能源泰能热电有限公司,菏泽市昌和人才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078号原告高照余。委托代理人郑世东,青岛市北德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能源泰能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镇平一路2号。法定代表人王春生,董事长。被告菏泽市昌和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东方红大街13号。法定代表人刘自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照余诉被告青岛能源泰能热电有限公司、被告菏泽市昌和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照余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照余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顾晶京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人民陪审员 曹积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于丽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