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阳新民二初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刘某与刘某、刘某甲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刘某甲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阳新民二初字第00166号原告刘某,男。委托代理人胡庆全,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邓林生,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刘某,男。被告刘某甲,男。(系被告刘某的儿子)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成传明,湖北才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刘某、刘某甲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20元,减半收取2,76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汤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