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阳新民二初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刘某与刘某、刘某甲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刘某甲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阳新民二初字第00166号原告刘某,男。委托代理人胡庆全,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邓林生,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刘某,男。被告刘某甲,男。(系被告刘某的儿子)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成传明,湖北才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刘某、刘某甲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20元,减半收取2,76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汤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