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6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纪东海与薛伟灿、郭璇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6224号原告纪东海,男,1970年出生,住泉州市洛江区。委托代理人王东萍,福建福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伟灿,男,1972年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郭璇珍(曾用名郭算珍),女,1975年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纪东海与被告薛伟灿、郭璇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拟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东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7元,减半收取279元,由原告纪东海负担。审判员朱小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傅家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