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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知)初字第05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与林州市图书馆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林州市图书馆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知)初字第05153号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2号楼9层905号。法定代表人童之磊,总裁。委托代理人张晓君,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州市图书馆,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林虑大道西段。法定代表人王献增,馆长。委托代理人王保江,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州市图书馆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林州市图书馆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林州市图书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2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613元(已交纳)。审 判 长  魏 嘉代理审判员  邓旭明人民陪审员  马长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虹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