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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黑水县支行诉被告黑水超能水电开展有限公司、重庆大西洋能源产业有限公司、谭琇霞、沈献花、彭树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初字第8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水县支行,住所地黑水县芦花镇正街9号。负责人梁德宽。委托代理人陈敬,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坝分行高级法律顾问。被告黑水县超能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水县知木林林业站。法定代表人谭琇霞。被告重庆大西洋能源产业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北碚区滨江公园内北碚宾馆315室。法定代表人彭树钧。被告谭琇霞,女,197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被告沈献花,女,196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被告彭树高,男,195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水县支行诉被告黑水县超能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大西洋能源产业有限公司、谭琇霞、沈献花、彭树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后,于2015年6月24日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水县支行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通知原告按规定在7日内向本院预缴案件诉讼费用,并告知其如不按期缴纳,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但原告至今未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已于2015年6月24日收到预交诉讼费用的相关法律文书,至今未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杨 嵋代理审判员  胥可佳人民陪审员  张绍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央金措 百度搜索“”